納稅申報的流程
一、納稅申報類型 1.正常申報: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辦理各稅的納稅申報。 2.非正常申報:(1)欠稅補繳。一是緩繳期內稅款繳納申請: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延期繳納稅款時,提供有關資料。二是補繳欠稅申請:補繳繳欠款申請是指在申報期限以后對當期未繳稅款繳納時,提供有關資料。(2)遲申報:是指超過規定申報期限以后對當期應納稅款的申報。(3)檢查補稅。(4)評估補稅。(5)行政處罰。(6)自查補稅。 二、納稅稅款類型 1.正常稅款: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的各種稅費。 2.代繳稅款:包括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委托代征、代售等稅款的解繳。 3.補繳欠稅:包括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的延期繳納稅款以及超過規定的期限繳納的稅款。 4.自查補稅:指納稅人自行發現的應繳未繳稅款。 5.檢查補稅:指稅務機關通過檢查發現的納稅人的應繳未繳稅款。 6.評估補稅:指稅務機關通過納稅評估發現的納稅人的應繳未繳稅款。 7.滯罰稅款:指各種稅款以及罰款的滯納金以及對違法應稅行為的處罰罰款以及罰款的滯納金。 三、納稅申報的各種材料準備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將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報送相關材料:(1)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2)防偽稅控系統電子報稅資料;(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證明;(4)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
的有關證明文件;(5)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四、納稅申報方式的選擇 1.直接申報:即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法定稅款征收期內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申報資料。 2.電子申報:即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法定稅款征收期內將有關納稅申報資料數據通過計算機網絡、電話線路、IC卡等形式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的申報時間以稅務機關收到電子申報數據的時間為準。包括:(1)網上申報;(2)報稅器申報;(3
)電話申報。電子申報尚無法律保護依據,納稅人在進行電子申報的同時,還必須將與電子申報數據相同的納稅申報資料的紙文書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或郵寄)稅務機關。 3.郵寄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郵寄納稅申報的具體日期以郵政部門收寄郵戳日期為準。 4.到銀行申報: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到開戶銀行辦理納稅申報。包括:(1)銀行柜臺申報;(2)銀行前置機申報。 五、稅款征收與繳納 稅務管理部門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除外)、扣繳義務人實行的稅款征收方式是: 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制納稅申報表和填開繳款書、自行到其開戶銀行或辦稅服務廳內設置的稅款經收處上繳稅款,然后持納稅申報表、已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繳款書備查聯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申報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北京市國稅局的規定為: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制納稅申報表后持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申報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成功后由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打印機制《稅收繳款書》,納稅人自行到其開戶銀行或辦稅服務廳內設置的稅款經收處上繳稅款。
對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經營者分別采取查賬征收、申報定率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稅款。 北京市國稅局還對部分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采取納稅人到指定銀行開立儲蓄賬戶,銀行負責定期扣繳稅款的以繳稅代申報的方式。 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年計算,分季(月)預繳,季度(月)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5日內(北京國稅規定為2個月內)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年計算,分季(月)預繳,季度(月)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送會計決算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師)查賬報告,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進行匯算清繳。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完成申報后可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開戶銀行從自己賬戶中把稅款劃入國庫。在稅銀庫未聯網的情況下,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在稅銀庫聯網的情況下,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稅務機關系統(包括通過稅務機關前置機以及通過在銀行的稅務機關前置機);二是通過銀行支付系統(包括通過在稅務機關的銀行前置機以及通過銀行的前置機或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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